金融监管总局印发新规, 即日施行!
- 2025-07-23 19:38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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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制定发布了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、风险管理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。
债权追偿行为规范
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追偿时,行为规范备受瞩目。《办法》明确禁止一系列不当行为:严禁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损害他人身体、名誉、财产,杜绝侮辱、诽谤、恐吓、跟踪、骚扰等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行径;不得采取误导、欺骗等非法手段,也不能非法占有被追偿人的财产;严格限制公开被追偿人相关信息,禁止向无偿还义务人员追偿。
业内人士表示,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,确保追偿行为在合法、文明、有序的轨道上进行。例如,以往曾出现个别追偿机构采用暴力催收,对债务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困扰,新规实施后此类现象将得到有力遏制。
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与限制
在不良资产处置环节,《办法》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优先采用拍卖、竞标、竞价等公开转让方式,需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,大额项目还应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特定网络平台公告。未经公开程序,原则上不得协议转让,除非有地市级及以上政府证明或其他法规认可情形。
同时,明确了不得向国家公务员、公司工作人员、参与资产处置中介人员、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等主体转让资产
业务范围与经营区域限定
业务范围上,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从事收购、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,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等多项业务,但不得超出规定范围经营。
在经营区域方面,原则上应立足本地,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,跨区域经营有严格限制,仅个人不良资产批量收购、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及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。计划单列市公司拓展业务至全省需经所在省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。
《办法》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,有助于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,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,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。
下一步,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,做好《办法》实施工作,进一步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发挥自身优势,提升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质效。
文丨记者戴曼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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